江苏省水利厅
一、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案例1:某地公职人员,2022年6月借用外部企业名义投标县域农田建设项目,中标后转让项目非法获利29万元;2023年10月,利用职务便利向评标评委打招呼,请托协助相关市场主体中标,收受现金10万元;2023年11至12月,再次借助职务影响力干预评标,帮助企业中标并收受现金2万元;2024年2月,以评标专家身份,在打分环节为特定企业提供便利,收受等额购物卡折合人民币3万元。2026 年1月,该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投标人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案例2:2023年7月,某地水利部门收到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送线索,某项目开标环节发现2家投标单位造价软件加密锁编号完全一致。经调查核实,两家投标单位经办人员为简化投标流程,委托第三方统一编制全部投标文件,两套标书由同一套造价加密锁生成,构成串通投标。2023年10月,该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认定串标事实,分别对2家涉事企业各罚款2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各罚款1.15万元。
案例3:2024年11月,某县域河道整治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省外2家企业和省内1家企业投标文件技术方案异常一致。经调查确认3家企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2025年2月,属地水利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3家涉事企业罚款28.45万元,相关负责人罚款1.42万元。
案例4:2024年4月,某县域灌区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1家省外和2家省内企业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组价中,定额套用、部分清单单价、部分材料单价异常一致。经主管部门查实,三方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2026年7月,属地水利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三家涉事企业罚款352.73万元。
三、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案例5:2025年10月,某工程监理标清标时发现,某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同时兼任两个水利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经调查核实,该人员在已承担某工程监理总监期间,参与另外工程投标并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与事实不符,属于投标资料虚假承诺,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相关要求。工程属地水利部门依法对该监理企业作出警告、追缴违法所得0.9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2025年6月-7月,某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明知项目经理尚有在建工程,且未取得原建设单位批准同意情况下,仍指定该项目经理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某水土保持工程投标,并获得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项目法人核查时查实造假行为,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属地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涉事企业罚款3.47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0.17万元。
四、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不公正履职
案例7:2019年12月,某退休评标专家,在某县域工程评标期间,向评标委员会评委打招呼,为特定投标人提供帮助;2020年9月,在另一同类项目中故技重施。两次累计收该投标人贿赂10万元。经纪委监委调查核实后,2025年12月,该专家被取消全部退休待遇、全额收缴违法所得,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8:2021年4月,某清淤工程评标现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向评标专家递送纸条,现场招标投标监督人员认为涉嫌串通投标,叫停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后经查实,本项目8家投标企业联合串通投标。2021年7月,属地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涉事全部投标企业处以2.99万元的罚款,对投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处以0.2万元的罚款,对涉事招标代理机构处以10万元罚款、代理机构涉案人员0.6万元罚款。
五、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案例9:2025年8月,某纪检监察机构收到信访举报线索,反映某企业存在违法转包问题。线索移交后经实地调查核实,该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违规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2026年2月,工程属地水利部门对该企业违法分包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5.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5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刘某喜等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喜和闫某平(另案处理)为中标枣庄市山亭区某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人联系4家公司进行投标。刘某喜联系该项目代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华(另案处理),商议对接投标事宜,并许诺多给付张某华招标代理费;刘某喜等人采取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支付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安排4家公司进行投标。该项目最终由山东某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022.08万元。2017年12月26日,刘某喜、闫某平给付张某华18.5万元。案发后,刘某喜亲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交违法所得5万元。刘某喜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事实。
裁判结果: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喜、闫某平相互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刘某喜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喜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二、王某涛等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涛在2014年承揽某市公安局铁路分局铁路监控及后期维护项目(中标价格800余万元)、2015年承揽某市公安局警察训练某基地(中标价格1100余万元)、2016年承揽某市公安局警察训练某基地训练器材及办公用品采购项目(中标价格800余万元)、2017年承揽某公安局智能交通项目(中标价格2000余万元)中操控多家投标单位竞标。每一起招投标活动中均采用相同的“围标+陪标”手段操控投标,具体方式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作为投标主体,同时通过自行收购关联公司或委托设备供应商寻找其他公司的方式,人为制造多家公司参与竞标的假象,所有陪标公司的保证金均由王某涛实际控制的公司统一缴纳,开标前其与各陪标公司相互串通确定报价方案,以确保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合理优势中标,中标后由王某涛实际控制的公司负责项目施工或供货,并获取政府拨付的大部分工程款项。
裁判结果: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涛在多个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委托设备供应商寻找陪标公司以凑足投标单位数量,所有陪标费用均由王某涛控制的公司提供,且在智能交通项目中提前参与立项预算并操纵变更招标方式,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正常的投标规则,损害了公平的招投标竞争秩序;王某涛作为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操纵多家公司串通报价、围标陪标,损害了招标人所代表的国家实际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三、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何某乐等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莱芜某型钢有限公司下发了某除尘项目投资计划,被告人王某南负责该项目的备件计划提报工作。王某南向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乐泄露了该项目的投资计划,被告人程某涛安排下属人员配合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对招标项目现场进行踏勘,并将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该项目的技术要求修改后发给王某南,上报后作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为顺利获取该项目,被告人何某乐、钱某、徐某、王某南、高某文、程某涛等人进行串通后,使用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以高于项目标底价格进行陪标,由被告人王某南、高某文、程某涛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配合。2020年9月28日下午,该项目开标,被告单位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393.6万元中标。同时,在莱芜某型钢有限公司另一个除尘项目中,何某乐等人以同样手法中标,中标额169万元。被告人王某南、程某涛、高某文在上述两个项目招标前后接受被告人何某乐宴请或所送礼品。
裁判结果: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十万元;何某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钱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王某南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高某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程某涛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已生效。